问题: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可否作调减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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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停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已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增处理。该资产在第二年出售,请问已调增的资产折旧,能否在出售时将已调增的折旧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扣除的净值是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前提的。 例如:固定资产原价100万元,会计折旧6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55万元,当年纳税调增5万元。2009年12月31日,会计账面价值40万元,计税价值45万元。2010年出售资产取得售价3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及事项忽略不计。 上述处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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