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售子公司有何税收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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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06年5月份用外购的探矿权及一些货币资金在异地投资了一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目前尚处于探矿阶段,不具备办理采矿权的规定条件。在探矿过程中,开支了工资、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等开办费,购置了变压器,架设了高压输电线路,修建了简易房屋(非自建),掘进了近30米探矿巷道,除此外没有发生其他经营活动。总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考虑,准备将该子公司整体出售。 出售方式上有两种:(1)该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出售价款用于该子公司安置人员、偿还债务。请问:该子公司的这种整体转让行为是否会涉及两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收?一是该子公司按“清算方式”在其经营所在地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二是总公司对于该子公司清算净损益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计算股权投资损益及其相应企业所得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是否会涉及其他纳税义务? (2)该子公司资产及债务全部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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