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砂石简易计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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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请结合实际业务判断,如有需要,请具体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贵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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