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09】9号文件中“自产”的定义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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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请携带资料到税务机关界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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