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电力基金收取的标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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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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