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广告服务业中的视同销售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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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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