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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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规定:“九、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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