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资源税缴纳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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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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