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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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参考银发〔1996〕119号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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