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款方和开具发票方不一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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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议您核实是否属于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出现收款方与电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货票分离的范畴,用电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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