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的征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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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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