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征收企业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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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规定:“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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