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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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以下税费,2019年与2020年的税率未发生变化: 一、增值税: 住房:5%减按1.5%;非住房:5%; 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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