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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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四章的规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开办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进行扣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 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的环节是在项目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水电增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在清算时应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因此,市政配套费(含煤气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属于开发成本,供电工程贴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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