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零申报注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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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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