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拆除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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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现涉及两项业务:一、贵公司将使用过的设备、砖、钢材等销售给对方拆除机构;二、拆除机构为贵公司提供拆除服务。两项不同的业务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现就贵公司涉及税费答复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无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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