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光伏发电即征即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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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文件执行期限已到期,暂无延续政策。建议您可以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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