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供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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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供热企业不属于销售服务,销售热力属于销售货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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