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如何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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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售楼处成本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速去化速度,通常会在主体完工前修建售楼处和样板间,这些售楼处和样板间属于项目营销设施,一般涉及到的设计费及精装修费用较高。 那么在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售楼处和样板间的设计、建造、装修等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扣除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需做进一步判断,现总结如下表: 政策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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