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期初留抵税额怎样纳税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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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事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2012年10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产品市场竞争激烈,销售规模未达到预期,至2016年4月末,其从国外购进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仍有留抵进项税额1 215万元,但未账务调整。2013年11月投入使用的部分厂房闲置,管理层决定对外经营出租。2016年5月,发生下列交易事项: 1、销售产品不含税价款13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221万元。 2、按合同约定,2016年5月,应收取租金155.40万元。甲公司与承租方均按合同履行。本期确认含税厂房租金收入155.40 万元。考虑现金流量的影响,甲公司对取得的厂房出租收入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增值税。 3、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6 375万元,期限1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按年利率8.24%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当月,取得含税利息收入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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