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办税指南(2.0版)——停业登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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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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