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销售相关的“违约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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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没吃透政策规定,增值税报税时漏报1.8亿元的违约使用费收入,A公司被税务局责令补缴增值税2000多万元,外加缴纳上百万元滞纳金。风险提示:与销售有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列举项目,须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电力销售公司,在确认公司各项收入时,公司笼统地将各种收入区分为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和无关的两类,前者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后者,公司认为与销售业务无关,又不构成服务性收入,故统一归集到“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2010年,该公司对用户收取“违约使用费”合计1.8亿元,公司认为违约使用费与电力销售业务无关,故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情分析 所谓“违约使用费”,即公司向违规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是以电力销售为主体的价外费用,是对违约用户进行的一种惩罚性收费,是价外费用中列明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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