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车库成本如何结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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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公司在进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车库成本结转上与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纳税人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设施建造的车库成本应该作为配套设施计入开发成本;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车库成本不能作为配套设施处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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