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合并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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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个控股子公司,其中:电业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总公司入股42.6万元,系小水电,适用6%增值税税率;水业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总公司入股资金52.5万元,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为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总公司拟将电业子公司合并入水业子公司,成立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的电业公司其全部股份转入水业公司换取同等金额的股份,包括总公司和其余个人入股资金。除此之外,合并单位不再支付被合并单位非股权支付额(因为其均为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水业公司接受电业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以电业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请问:(1)该合并行为是否符合国税函[2000]119号文件中“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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