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内深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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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日常存在内销、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国内深加工结转等3种销售方式,在我们这里,税务机关对于进料加工国内深加工结转按照免税方式处理,我公司日常生产复杂,根本不可能核算清楚免税产品所用的国内购进的辅料、水电费、运输费等金额,即使能够核算清楚,各项购进增值税税率也不尽相同(有17%、6%、4%、7%等等)。我们认为,我公司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财税[2005]165号第四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我们周边类似企业几年以来也是按照销售比例转出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也是认可的。问题是,我们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如何套用财税[2005]165号第四项的公式?还是说我公司这种进项转出不适用该文件,应该适用其他什么文件?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好,我们也明白你讲的意思。其实,你就是通过进项税的比例来算出深加工所用比例。对此,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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