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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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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