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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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问新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交际应酬费是否可按国税(2006)31号文件执行,急急! 回复内容:应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即: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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