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税收预缴之三个“金刚葫芦娃”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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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七大“金刚”。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资金回笼周期与开发周期不完全匹配,所以为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大税种的征收设计上,都做了税款预缴环节这么一个制度安排。所以三大税种的预缴,我们暂且叫他三个“金刚葫芦娃”。 一、增值税预缴之“红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有明确: 1.如果属于一般计税方式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3% 2.如果属于简易计税方式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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