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企:留意填报说明,关注实操细节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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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作出部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填报说明发生变化 2019年是减税降费之年,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3号公告的规定,新预缴申报表依据相应政策,增加了相关行次,并对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其中一个变化看似不甚起眼,却引发了房地产企业的关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口径发生了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说明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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