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房企账务“四兄弟”失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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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时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处理上,有会计、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兄弟四人”。这个时代,房地产开发业务涉及的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兄弟的关系“一团和气”。 但是在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开发业务的流转环节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原有的规则打破,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四兄弟的关系也随之改变。 因为营改增要顾及原有老项目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所以政策安排房地产开发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而新项目别无选择,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下兄弟四人的关系。 一、简易计税方式下四兄弟关系 (一)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销售业务,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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