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注册股东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会计处理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一、政策背景: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协议约定,以甲公司名义合资开发房地产A项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公司以土地作价出资6亿元,乙公司现金出资4亿元。 2、以甲公司名义办理A项目报批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