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企无收入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何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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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在《房企筹办期开办费涉税处理》讨论了房地产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涉税处理,有小伙伴疑惑,公司前期因项目开发的原因,未取得有关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结合筹办期政策作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扣除? 一、非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房地产企业尚未取得销售收入,企业在税收执行口径上又不符合当地税局认定的筹办期,或筹建期已结束。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上述规定,企业未取得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发生额与销售收入比例限额孰低原则,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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