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及其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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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税法中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是善意取得的缘由,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渊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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