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争议:一般计税项目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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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项目、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开始时没有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中途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先看两个省国税机关的答复: 问: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按一般计税办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福建国税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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