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院的文书可以用来抵扣进项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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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势不乐观,经济纠纷就多了,纠纷多了打官司也就多了,打官司多了执行也就多了,结果就是企业通过司法手段获得财产的现象就越来越多了。这不,前段时间甲企业就通过执行的方式拿到了债务人乙企业的一宗货物,可入账的时候却发愁了:只有法院文书,没有发票,问法院要发票,法院不给开。那这应收账款也冲了,货物也入库了,能不能抵扣进项呢?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客户的问题就是我们的课题,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 法院应该开发票吗? 答案是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整个裁判及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并没有发生经营活动。更何况货物本来并不是法院所有,没有开具发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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