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中一些实际问题的处理讨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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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收入中,有大量的争议问题。这些争议有的是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但多数是由房地产管理规则执行情况引起的。要对这些争议在征纳双方之间取得共识,委实不容易。 下面提出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中一些实际问题与大家讨论,由于涉及到收入的问题较多,将分3-4个部分讨论。 一、转让无产权证的房产收入的讨论 无产权证房产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设施,根据房地产管理规定不能领取产权证书,这类房产属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对公共设施处理有这样的规定: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这个规定明确转让公共设施应计算收入,但并没有区分它们是不是一定要具备产权证,因此这个规定将无产权证的房产,视作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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