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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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安徽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羽绒制品、豆制品、年糕、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具体文件: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税〔2013〕5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3号、安徽省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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