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涉外设计合同的代扣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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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7年元月,我国境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新加坡某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200万美元,并约定新加坡公司不承担任何税费。合同签订日起至交付图纸为止,新加坡设计公司先后派员实地测量和考察,共计150天。按合同约定,2018年4月10日新加坡设计公司交付了图纸,且不保留任何权利。4月15日房地产企业对外支付了200万美元,如何正确代扣相关税收?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事宜要注意? 一、房地产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购买方某房地产公司在境内,新加坡设计公司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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