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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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12366答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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