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若干出口退税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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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8月15日出口国外一批服装并已申报免抵退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款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款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免抵退税是否需要追缴?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支付对方客户赔偿金时,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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