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接受劳务派遣发生的工资可以暂估做成本并税前扣除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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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发生的工资可以暂估做成本并税前扣除吗? 劳务派遣公司那暂估工资之后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暂估的可以当成本吗?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办? 解答: 在实务中,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发放分为:(1)用工单位直接发放;(2)用工单位将工资转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发放。 (一)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税务处理 在这种模式下,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福利费等与自有员工一样,实际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工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直接以工资表、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预提工资(暂估成本)进行扣除,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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