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信用评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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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会有一定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税务内部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02.税(费)款缴纳信息: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扣分标准5分;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分标准11分、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分标准3分。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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