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大学生取得劳务报酬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留言内容: 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