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首次核定税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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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12366答复:您好! 根据税总办函〔2015〕1089号 二、 3.税源管理的纳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根据文件,原则上首次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已为您核定税种,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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