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项附加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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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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