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机动车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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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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