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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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不得已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了一部分款项,由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并不能取得银行的付息单据,我想问一下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直接以对方的收据作为记帐凭证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房地产企业向其它企业和私人借款支付利息,对方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就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方应给房地产企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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