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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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我们月底认证了进项发票,但是对方单位要收回作废,这个有什么影响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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