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怎么填?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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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自5月1日起实施。 那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下面,小编将以案例示范告诉你。 案例分享 某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即为2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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