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可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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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通知”),2016年8月3日,继续执行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从47号通知下发以来,很多人咨询,收费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了,那么以后员工私家车的过路费是不是就可以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了呢? 根据47号通知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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